在推进爱国卫生专项行动中 公共场所有了洗手设施 极大地方便了市民洗手 但是 有部分市民图方便 在洗手台 洗菜、取水、洗衣…… 注意! 马关出台了管理制度 今后这些不文明行为会挨罚 马关县洗手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洗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洗手设施的作用,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马关县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本制度洗手设施是指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施、便捷实用式公共洗手设施、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等。 第四条 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区市政洗手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清洁、清扫及消耗的补充,对损坏损毁的洗手设施进行及时修缮,恢复使用功能。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用洗手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清洁、清扫及消耗的补充,对损坏损毁的洗手设施进行及时修缮,恢复使用功能。 马关县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负责自身内部和自建设的洗手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清洁、清扫及消耗的补充,对损坏损毁的洗手设施进行及时修缮,恢复使用功能。 第五条 文明使用洗手设施,自觉排队,节约用水,用后自觉关闭水龙头,严禁将手纸、水渍丢洒在洗手台以外的地面上。 第六条 严禁向洗手台内倾倒任何残渣、垃圾、油品、化学溶液等。 第七条 严禁在洗手台内洗涤衣物、冲洗蔬菜、锅碗瓢盆及其他物品。 第八条 严禁到洗手台取水用于其他生产生活。 第九条 严禁污染、损坏或擅自拆卸洗手设施、洗手液盒、警示标牌、七步洗手法、绿植、镜子等。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广大人民群众须自觉爱护各类洗手设施,对破坏或者不爱护洗手设施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洗手设施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日 (来源: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李云淑 排版:龙俊贤 审核: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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