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城区居民群众注意了 从6月20日开始 有以下不文明不卫生行为 将会受到教育处罚 ↓↓↓ 马关县城区环境卫生社区自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有效治理“脏、乱、差”的不良环境,创造健康、文明、亮丽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村民自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进驻、居住在本社区的单位和公民,以及进入本社区活动的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违者每次处罚5元。 第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违者每次处罚50元。 第五条 禁止在街道、巷道建筑物的墙体、护栏、阳台、窗户和行道树、电杆、停车位等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和乱粘贴、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环境的物品,违者每次处罚300-3000元,并立即清除。 第六条 禁止损毁和随意攀爬、摘枝、摘花,践踏县城区绿化草木,及攀越道路防护栏杆,违者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其中:损毁花草树木价值在100元以下的每次处罚100元,价值在100元以上的报上级部门依法从严处罚;摘枝、践踏草木或攀越道路防护栏杆的每次处罚10元;摘花、攀爬的每次处罚5元。 第七条 严禁在公共场所焚烧各类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民族节庆日和特殊情况需焚烧、燃放的,须设焚烧、燃放装置并及时清除焚烧、燃放垃圾。违者每次处罚50元,并限期清除。 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堆放杂物,乱倒垃圾、渣土,排放污水、粪便等,违者每次处罚100元,并限期清除。 第九条 禁止依附市政公共设施乱搭乱建,违者每次处罚100元,并限期清除。 第十条 凡牵、赶大牲畜过往街道产生的粪便,必须及时清理干净,违者每次处罚20元并立即清除。 第十一条 县城区施工工地须设置隔离护栏或遮挡网,围栏外不准堆料、弃料,禁止施工用水沿街漫流,违者每次处罚200元,并限期清除。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必须严格履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环境卫生制度(即:门前卫生清洁、绿化完好、秩序通畅,室内环境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有序,卫生间无异味),违者每次处罚2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宠物必须圈养,携宠物外出须为其束缚安全装备和配备卫生装备,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违者视情节进行处罚,影响公共卫生环境的处罚50元;未束缚安全装备的,按无主宠物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受处罚人不接受处罚发生争执的,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处理。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干净、整洁的文明城市 需要广大市民的共同参与 希望广大市民 用点滴行动共同营造 文明城市环境 为美丽马关 贡献每个人的力量 (来源:马关融媒) (编辑:刘梅 排版:龙俊贤 审核: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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