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城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将被罚

发布时间:2021-09-02 11:41:43  

文网讯 近日,马关县加强县城道路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整治,通告要求,严禁货运车辆在限制入城时段占用停车泊位停车;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对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进行处罚等。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整治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县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秩序管理,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出行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加强马关县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车辆应当在停车场或城市道路、人行道、城市空地内施划的对应车型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车头按指示箭头朝向一致,超出、跨骑泊位,占用专用停车泊位或占用人行道、盲道的车辆均属违法停放。

严禁货运车辆在限制入城时段占用停车泊位停车。

二、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区车辆停车需求和城区城市道路通行实际,规划设置或取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置、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擅自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占用停车泊位,违规设置、撤除、占用停车泊位的,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流动摊点、宣传促销、车辆销售、车辆租赁、店外洗车修车等企业和个人,违规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此次管理整治行动中对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

处罚金额:拖车处罚金400元;锁车处罚金200元;三轮或两轮车(包含摩托车、电瓶车等)处罚金100元。

五、妨碍、阻挠、侮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停车,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法违规处理地点:马关县文化路112号马关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一楼

咨询电话:3066328

举报电话:

马关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3066328

马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7122230

特此通告。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6日

(来源:马关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董飞 排版:张振飞 审核:梁丹)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